《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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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七条 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九条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设施建设资金,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六条 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必须采用...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本省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八条 产生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设废旧电池收集网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条 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其他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危...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废旧电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 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有效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纸制、布制以及...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需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置造成危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停止生产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从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