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