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