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六条 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