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八条 产生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无能力处置的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其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禁止回收使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
禁止回收使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