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条 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其他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代为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