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废旧电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
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器送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随意丢弃或者露天焚烧废旧电器。
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器送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随意丢弃或者露天焚烧废旧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