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拣回收和处理等设施,实行无害化处置。
城市居民生活区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及时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城市居民生活区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及时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