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有效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