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无害的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工地回填。不能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