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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