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
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