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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