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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