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