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置造成危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