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停止生产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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