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