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需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