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
车站、机场和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垃圾接收设施,并将所接收的垃圾送交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并送交生活垃圾收集或处置场,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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