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