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成分特征和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或者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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