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