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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