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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