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