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