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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