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资产等事务,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事务,并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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