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原村民委员会任期自然终止;本省统一部署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日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或者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换届,期满仍未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原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依法产生。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派观察员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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