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八条 换届选举时,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二)组织村民学习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并张榜公布;
(四)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五)确定选举方式和投票方法;
(六)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七)组织提名(预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调查、处理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承办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无故不参加选举工作会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其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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