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执行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三)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接受评议和监督;
(四)编制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管理服务,改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支持本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调解民间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互相尊重,增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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