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较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其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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