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不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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