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固定资产、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事务的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下达移交通知书,依法责令改正。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教育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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