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于五日前将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书面通知村民代表并张榜公布。
村民代表应当征求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其中妇女代表不得少于妇女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或者不符合规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无效。法律、法规对村民代表会议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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