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