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和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