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公共秩序和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社会治安、婚姻家庭、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
(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应当包括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维护、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相互关系、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三)村集体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公共秩序和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
(五)社会治安、婚姻家庭、敬老助残、计划生育、邻里关系;
(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应当包括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维护、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