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