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在民主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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