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提名任用或者解聘村财会人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村民委员会成员具备财会从业资格的,可以兼任村财会人员。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村财会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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