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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