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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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五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下列专项规划的,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相应编...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指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八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实施单位应当同步落实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九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在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条 对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对调整、修改内容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四条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八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失实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