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八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