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环境影响,并将相关情况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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