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质量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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