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简化。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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