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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