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认为有必要征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和建设项目周围单位、个人意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征求到的意见,应当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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